为加强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管理,提高档案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各级各类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条 评估原则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工作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各单位对照《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标准》(附件一),在自评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
第三条 等级划分
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等级。"AAA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 等级评估
等级评估按照《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标准》计分,满分为100分。 AAA级: 95分~100分(含95分); AA级:90分~95分(含90分);A级:80分~90(含80分)。申请评估的等级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第五条 评分依据与标准
《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标准》是等级评估的依据和内容,是计分的标准。
第六条 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分为申报、评估、审批、公告4个阶段。
1.申报
自愿填写《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申请登记表》(附件二),提出书面申请。沈阳、大连市所属申报"AAA级"的和其他市所属申报"AAA级"、"AA级"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通过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沈阳、大连市所属申报"AA级"、"A级"的和其他市所属申报"A级"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向市档案局提出申请。省(中)直所属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每次评估满二年以后,允许申请评估更高的级别。
2.评估
按照统一管理,分别组织的原则,根据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书面申请,省档案局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或有资质的档案中介组织对全省申报"AAA级"和"AA级"(沈阳、大连市除外)的单位进行评估,其他级别由各市档案局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或有资质的档案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成员由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员信息库中选取。
3.审批
评估小组或有资质的档案中介组织将被评估单位的申报材料及评估报告上报给省档案局,由省档案局审批。
4.公告
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公告,并由省档案局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等级凭证
1.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是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到相应水平的标志,是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全面质量管理、资质认证、信誉凭证、档案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在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领导和专、兼职档案人员由省档案局颁发突出贡献荣誉证书。AAA级单位推荐个人荣誉证书获得者的比例不超过该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总数的40%,AA级不超过35%,A级不超过30%,有关领导不受此比例限制。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应对获得荣誉证书的个人给予奖励。
2.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及牌匾分为AAA级、AA级、A级三种和个人荣誉证书,由辽宁省档案局统一编号印制。
第八条 等级管理
1.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2.在有效期内未评估更高等级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查申请,省档案局将组织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在省级媒体上公告。复查合格单位给予办理换证手续,不合格单位限期三个月整改,到期检查仍不合格的,省档案局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其等级或取消其原有等级资格。
3.等级资格到期仍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省档案局将注销其等级资格,原有等级证书自行作废。
第九条 评估员聘任条件、方法、职责
1.聘任条件
评估员要能正确理解、掌握并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业务指导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业务指导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标准,具备一定的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责任心强,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2.评估员聘任方法
由各市档案局和省(中)直机关及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推荐,省档案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录取到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员信息库,由省档案局颁发《辽宁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专业评估员资格证书》。评估员任期三年,到期经考核合格后可续聘。因工作变动或不宜再担当此任的,推荐单位应及时报告省档案局,解除聘任关系。对在评估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省档案局将取消其评估员资格。
3.评估员职责
(1)对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
(2)参加评估、复查工作;
(3)向省档案局及时反馈评估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